解读《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阅读:02018/7/5 11:08:52


一、文件出台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从善政到善治,社会组织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九大主体之一,发挥出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浙江各级民政部门在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打造实体运作的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服务平台、搭建社区民主协商阵地、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等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我省将按照共建共治共享要求,以总结提升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为有效载体,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和“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规范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实现我省“两个高水平”奋斗目标,奠定扎实基础。

二、文件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2018年2月,省综治委印发《关于印发〈关于总结提升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浙综委[2018]1号),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规范提升工程被列入重点组织实施的“六大工程”之一,并要求出台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规范化文件。为此,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以及近年来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培育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等要求,结合我省社会组织发展实际,制定该文件。

三、规范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目标是让社会组织法规政策更加健全、组织分类更加明确、登记审批更加便捷、培育扶持更加有力、综合监管更加有效、党组织作用发挥更加充分,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机制更加健全。到2020年,全省行业协会商会类组织“五分离五规范”落实到位,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发展。城乡社区服务类组织快速发展,登记和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达到15万个,平均每个城市社区有15个以上、农村社区有5个以上。基本实现每个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都建有1个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村社区。全省建有一批标准化的社会组织党群服务中心(党建孵化园),全省50%以上的加快发展县(市、区)建设慈善精准帮扶基地,其它县市区建立慈善基地,探索区域慈善发展新模式。基本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服务完善、充满活力的志愿服务组织体系,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注册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占居民人口的比例达0.05%(万分之五)以上,注册的志愿者占居民人口的比例达到13%以上。

四、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文件从规范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的要求做出部署。通过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加快慈善组织发展,发展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加强志愿服务组织培育,推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等经济类社会组织发展,规范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水平。  

通过完善直接登记和双重管理相结合的登记管理制度,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社会组织协商民主机制,建立社会组织资金及日常活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规范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通过提升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化水平,推动“互联网+慈善”模式规范运作,探索智慧社区治理模式,规范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智能化水平。通过加强人才工作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专业化、职业化,推广“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协作机制,加强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和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规范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专业化水平。

五、如何保障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工作的有效落实?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规范提升工作,是总结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一项重要任务,文件要求全省各地完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抓好统筹指导、组织协调、资源整合和督促检查,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部门配合,共同抓好任务落实。强化党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工作的领导,积极探索党建引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强化社会组织政治功能。推动建立多渠道、多元化投入的党建工作基础保障体系,为党组织活动、发挥作用提供保障。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对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支持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公共服务和基层政府委托事项。通过党费补助、财政支持、福彩公益金扶持、服务收入相结合的方法,多渠道保障示范型社会组织党群服务中心的运行经费。此外,要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及时总结推广工作中涌现的先进经验和成功案例,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良好氛围。

相关链接:《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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