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企政策系列解读【十五】 | 企业常见税务风险解析
阅读:02020/4/15 20: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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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见税务风险解析(第二期)
Q:
1、 我公司股东均为自然人,现拟将以前年度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问对此行为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A:
对于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需区分不同情况对待:
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一点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综上,只有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才可以不缴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的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都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Q:
2、 我们公司对外投资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对有限合伙企业实现的利润是按实际分回利润计入投资收益,还是按应合伙协议约定的应计收益计入投资收益?
A:
根据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根据上述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每年应以合伙协议约定的应计收益计入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Q:
3、 我公司每年对自用房产都按计入固定资产的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据悉账载土地使用权金额也要并入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具体如何操作?
A:
根据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使如,某企业房产原值2000万元,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价值500万元,土地面积为50亩(33333平方米),此时容积率大于0.5,房产税计税依据为2500万元。
假如上例中,房产的建筑面积为10000平方米,这种情况下属于容积率小于0.5,此时房产税的计税依据=20000+500×10000÷33333×2=2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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