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企政策系列解读【二十二】 | 企业常见税务风险解析
阅读:02020/5/14 20:18:19
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充分享用近期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类惠企政策,商会将陆续为相关企业提供各项惠企政策的解读和答疑,重点包括税收优惠、社保公积金减免、财政补助、金融扶持、用工补助、科技补助、能源物流及其他等内容版块。企业朋友如在政策执行中有任何疑问,可以留言给我们,也可以免费咨询专家老师,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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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见税务风险解析(第九期)
Q:
1、我们公司将自产的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是否涉及税收问题?
A:
增值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但以下两种情况可免征增值税: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2)《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对于贵公司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无论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都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Q:
2、我们公司拟用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对其他公司进行投资入股,对此是否涉及税收问题,如要缴税,涉及哪些税收?
A:
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用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对外投资属于有偿转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上述政策可以看出,不动产对外投资行为要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考虑到投资方没有货币资金缴税,规定了可以按5年分摊的政策。
契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六条规定,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也就是说,如果被投资企业是投资方的全资子公司,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投资可以免征契税,如果被投资企业不是投资方的全资子公司,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印花税方面,《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虽然投资合同不属于征税合同,但是由于涉及到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所以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Q:
3、我公司将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如要缴,怎么缴纳?
A: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三)销售额: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根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四条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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