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企政策系列解读【五十二】 | 税收热点问题答疑
阅读:02020/10/1 15:52:10
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充分享用近期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类惠企政策,商会将陆续为相关企业提供各项惠企政策的解读和答疑,重点包括税收优惠、社保公积金减免、财政补助、金融扶持、用工补助、科技补助、能源物流及其他等内容版块。企业朋友如在政策执行中有任何疑问,可以留言给我们,也可以免费咨询专家老师,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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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热点问题答疑(第十一期)
Q:
1、我公司因各种原因,以前年度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请问是否可追溯享受?
A: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因此,符合条件的企业未享受的减免税优惠,可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申请减免税,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超过3年以上未享受的所得税减免优惠,不能追溯享受。
Q:
2、企业购入超市、加油站等预付卡,取得了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内容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该项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A:
根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企业购卡后未使用的,不得进行税前扣除;购卡后使用的,在使用时相应结转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比如,用卡购买货物或服务的,凭购卡发票复印件和购物清单入账,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用于职工福利的,凭购卡发票复印件、职工领卡签名记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凭据等入账,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用于业务招待的,凭购卡发票复印件、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入账,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Q:
3、我公司的母公司派员工到我公司,该员工与母公司是雇佣关系,与我公司是任职关系,其养老保险关系在母公司,工作关系在我公司,由我公司支付工资。我公司是否可以将支付给该员工的工资在税前扣除?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该派遣员工在你公司任职,母公司提供相关资料证明任职关系,所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于所得税前扣除。若属于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服务行为,则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处理。
Q:
4、我公司因违规,被政府部门责令限期停产,请问停业期间的固定资产折旧是能否税前扣除?
A: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因此,被政府部门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期间的固定资产,由于在停产期间未投入使用,因此处房屋建筑物折旧可以税前扣除以外,其余折旧不能税前扣除。
Q:
5、企业通过第三方代持的股份分红是否可作为免税收入?例如,甲方借款给乙方,由乙方出面投资于丙方,最后丙方税后利润分红给乙方,再由乙方划转给甲方。甲方取得的分红可否作为免税收入?
A: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由第三方代持的投资行为属于间接投资,间接投资不符合免税的投资收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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