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企政策系列解读【五十六】 | 税收热点问题答疑
阅读:02020/10/1 16:01:01
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充分享用近期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类惠企政策,商会将陆续为相关企业提供各项惠企政策的解读和答疑,重点包括税收优惠、社保公积金减免、财政补助、金融扶持、用工补助、科技补助、能源物流及其他等内容版块。企业朋友如在政策执行中有任何疑问,可以留言给我们,也可以免费咨询专家老师,咨询电话:
徐立平:1350588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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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热点问题答疑
Q:
1、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私有车辆,并签订了合同,内容包括油费、过路费、保养费等由企业负担,请问这种情况下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综上,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Q:
2、企业利用个人(如企业某股东)财产向银行抵押贷款,利息票据中列示的是企业名称。这部分利息能否在企业税前扣除?个人抵押物的保险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A: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上述利息支出为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个人抵押物的保险费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无直接相关的支出,且该保险的直接受益人是财产所有人(如企业股东),而非企业本身,故不得在税前扣除。
Q:
3、企业的房屋建筑物推倒重置在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关于推倒重置的具体解释,总局公告并未明确,建议采用“地块”标准,即在同一地块上,对原有建筑物进行拆除后,再新建建筑物,都属于推倒重置,而不应限定在原址重建。
Q:
4、职工教育经费是否包括员工外出培训发生的住宿费、餐费、车费,以及股东或管理人员的学历教育?
A:
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国家发改委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全国工商联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规定执行。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Q:
5、企业由于出口产品质量问题须赔偿对方单位,可否凭对方单位与本单位签定的赔偿协议税前扣除?
A: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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