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指引

阅读:02021/6/4 22:39:30







一、增值税








No.1 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

【享受途径】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上述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No.2 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

【享受途径】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二、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享受途径】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三、个人所得税











No.1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2021年1月1日至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8号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享受途径】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2021年1月1日至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8号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No.2 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

【享受途径】扣缴单位通过个人所得税扣缴客户端申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符合条件的预防肺炎实物不计入“本期收入”栏次,无需在“本期免税收入”栏次填报。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

【享受途径】

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实行以申报代替备案。追溯享受应采用退或抵的方式。减免退费时,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自动带出全免申报,按照入库减免退费进行操作;也可选择以后年度抵减的方式,减免性质代码与退费相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海曙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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