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盐城商会财务管理补充规定
阅读:02017/4/1 8:43:30
一、为规范商会经费的使用管理,使商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相关法规制度和《宁波市盐城商会章程》等有要求,制定本补充规定。
二、商会财务人员职责:
1、严格执行财务规定。
2、拟制年度报告,提出使用意见,执行财务计划,跟踪资金走向。
3、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报会长、秘书长;年度报理事会、会员大会、行政主管部门。
4、及时准确地清查登记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5、负责报销日常经费、征收会员会费、保证资金安全。
6、接受主管部门和商会内部的财务检查、监督和审计。
三、商会经费的管理:
1、预算在先、开支在后;审批在前、使用在后,审核在前、报销在后。
2、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批准人签名,并注明用途;出纳报销、会计审核、秘书长审批。
3、票据应在据票后的三日内(不得超过五日)报批。
4、接受商会监事会年度审计。
5、严格控制加班费用支出,加班需经秘书长、会长同意。
6、接待费用按《商会接待工作暂行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的开支报秘书长同意。
7、在商会尚未积累充足资金前,视情报销市外旅差费用;动用个人交通工具的油料费、过路费,必须记录出差情况,年底提交常务会长办公会讨论;工作人员市内因公交通费用由秘书长把关。
8、经费审批权限。日常开支在1000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1000元以上的由会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常务会长办公会议审批。
9、加强财务监管,谁管理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财会人员是具体规定的执行人;监事长要严格履行财务监事职责。
本规定从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宁波市盐城商会 备案号:浙ICP备2024123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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