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章程

宁波市盐城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商会名称为宁波市盐城商会。英文译名:YanCheng Chamber of Commerce,Ningbo,缩写为:YCCN。

第二条:本会是由盐城籍人士在宁波投资创业的工商企业(包括个体商户)等经营性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为会员服务,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交流、互通信息、互帮互利、共同发展构建会员与政府联系的桥梁,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企业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树立良好的盐城籍企业形象充分发挥商会综合群体优势促进盐两地经贸往来、技术交流,为盐两地经济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本商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宁波南部商务区党工委。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社会团体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商会活动地址: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会员行为,引导会员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提升商会和在盐城籍经营单位的形象;

(二)推动会员参与宁波与盐城两地的经贸合作与技术交流活动,促进两地经济合作交流;

(三)搭建平台,组织考察、培训、交流,为会员提供投资项目洽谈、技术人才对接及信息与法律咨询等服务,增强会员发展能力;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络与合作,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依法反映会员合理诉求;

(四)承办宁波与盐城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含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商会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宁波有较大影响的盐城籍人士所办企业;

(四)热心商会工作,定期缴纳会费。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审核通过,可接纳为本会会员,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以及本会争取到的优惠待遇;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四)按规定向本会缴纳会费(除理事以上);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事项;

(六)及时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各种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缴纳会费(理事以上)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本会将书面通知提醒,若通知后半年内仍不缴纳会费(理事以上)或仍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本商会有权追回该会员的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审查,报请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理事会和会员大会上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确定本会的工作和任务;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宁波市工商联合会审查并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包括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监督机构为监事会,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届中调整理事会及领导班子成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查本会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一)决定本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决定和协调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监事制度,监事向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二条监事的职责是: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相关机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拥护本会《章程》,热爱商会工作,作风正派,秉公办事,有奉献精神;

(二)在宁波经商办企业的盐城籍工商界人士中有较高知名度,在本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力,在会员中有较高的威望;

(三)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愿意对商会作贡献。同时具有较高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首任会长离任后,可聘为名誉会长。

第二十六条会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八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提名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人选,交会长会议讨论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知名人士(非现职机关工作人员)为名誉会长、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会费。本商会会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宁波市盐城商会章程》规范使用,主要用于商会相关活动、秘书处人员工资福利、会员走访服务等开支。商会秘书处定期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商会财务按章程规定向理事会、会员大会作财务情况报告,监事会对商会财务使用情况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本商会经费开支,须在理事会和监事会共同监督下,本着“取之于会,用之于会”以及勤俭节约的原则,只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大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后方可任职,并报告盐城市工商联合会备案。

三十八条:本商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调拨。不允许任何个人以本商会名义为会员提供经济及法律担保。

第三十九条:本商会正式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商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 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 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 审核、审批。

第四十九条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 3 名的,建立功能 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条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 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三条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则

五十四条:本章程进行部分修改后,经20201215会员大会全体会员表决通过。

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五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