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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企政策系列解读【一】| 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作 者:1,2,3,4,5时 间:2020/3/30 16:13:16

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充分享用近期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类惠企政策,商会将陆续为相关企业提供各项惠企政策的解读和答疑,重点包括税收优惠、社保公积金减免、财政补助、金融扶持、用工补助、科技补助、能源物流及其他等内容版块。企业朋友如在政策执行中有任何疑问,可以留言给我们,也可以免费咨询专家老师,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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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篇第一期


Q:

1、我公司是一家服务企业,关注到近期国家出台了对生活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请问生活服务具体包括哪些呢?

A: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你公司可对照上述增值税税目注释享受相关免税政策。


Q: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有哪些税收优惠?

A: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Q:

3、我公司未通过公益组织或政府部门,直接向武汉协和医院捐赠了一批医用器材,用于治疗新冠肺炎,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A:

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你公司直接向武汉协和医院捐赠医用器材,用于治疗新冠肺炎,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Q:

4、此次支持疫情防控捐赠所得税政策有哪些亮点?

A:

相较于现行政策,为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积极向疫情防控事业捐赠,尽快战胜疫情,这次出台的疫情捐赠所得税政策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突破。


第一个方面主要是突破了比例的限制。政策明确,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第二个方面主要是突破了程序的限制。考虑到疫情紧急,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Q:

5、我单位是一家运输企业,近期多次组织为部分地区大批量运送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医用防护服、隔离服、消毒机等重点医疗防控物资。请问,我公司取得的这些运输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A: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因此,你单位运送的货物,如果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则相应取得的铁路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8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Q:

6、我公司是国家发改委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请问2月份可以去税务局申请留抵退税吗?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因此,你公司可以在2月份纳税申报期内,先完成2020年1月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然后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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