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充分享用近期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类惠企政策,商会将陆续为相关企业提供各项惠企政策的解读和答疑,重点包括税收优惠、社保公积金减免、财政补助、金融扶持、用工补助、科技补助、能源物流及其他等内容版块。企业朋友如在政策执行中有任何疑问,可以留言给我们,也可以免费咨询专家老师,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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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公积金减免篇
Q:
1、对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是否均可以享受社保费减免,如可以减免,可以减免几个月?
A:
对中小微企业免征2020年2月份至6月份(所属期,下同)单位缴费部分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020年2月份至4月份单位缴费部分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照大型企业执行。
对企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020年2月份至6月份单位缴费部分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Q:
2、享受社保费减免的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标准如何确定?
A:
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 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有关规定执行。
Q:
3、对单位享受社保的减免期间,个人缴费部分是否可以一并享受减免?
A:
减免期间,参保人员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仍由单位代扣代缴。参保职工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个人缴费额据实记录;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仍按原规定标准从结余基金中划入。
Q:
4、因企业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困难,无力缴纳社保的,是否可以办理缓交?
A: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Q:
5、疫情期间,社保的缴费费率是否会下浮?
A:
继续执行宁波市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执行对近3年新上规模小微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1个月单位缴费比例政策,下浮月份为7月份。
Q:
6、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以及职工个人是否可以不交或缓交住房公积金?
A: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2020年6月30日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提供相关决议,可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缓缴期满后次月,需对缓缴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
受情影响的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提供相关决议,可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降低缴存比例或停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办理停缴业务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停缴期满后,恢复正常缴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