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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企政策系列解读【二十五】 | 企业实用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作 者:1,2,3,4,5时 间:2020/5/26 20:22:10

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充分享用近期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类惠企政策,商会将陆续为相关企业提供各项惠企政策的解读和答疑,重点包括税收优惠、社保公积金减免、财政补助、金融扶持、用工补助、科技补助、能源物流及其他等内容版块。企业朋友如在政策执行中有任何疑问,可以留言给我们,也可以免费咨询专家老师,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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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用税收优惠政策解读(第二期)


Q:

1、我们公司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A: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为5%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为10%和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Q:

2、我们公司拟申请评审高新技术,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具体有什么条件?

A: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4)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5)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6)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7)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8)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9)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10)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Q:

3、我们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但2019年度同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微企业的条件,是否可以同时或选择享受?

A: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根据国发[2007]3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根据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因此贵公司可以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小微企业优惠,但不能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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