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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用税收优惠政策解读(第四期)
Q:
1、我公司2019年12月购入固定资产一批,单位价值均在500万元以下,是否可以一次性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A: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因此,贵公司2019年12月购入的固定资产,应在投入使用的次月一次性税前扣除,如上述固定资产在购入当月投入使用,那么,可以在2020年1月一次税前扣除。
Q:
2、目前,固定资产选择加速折旧政策是否需视具体的行业,以及固定资产的具体用途?
A: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规定,所有的制造企业2019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此外,根据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综合,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购入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可以一次性在税前扣除,超过500万元的,2019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所有的制造行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Q:
3、我们公司2019年因为地方政府规划需要,要求我们进行搬迁,已与政府部门签订搬迁协议,问2019年收到的拆迁补偿款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收到的拆迁补偿款项分政策性搬迁和非政策性搬迁,企业收到的非政策性搬迁补偿款应在收到年度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均属于非政策性搬迁。
企业收到的政府性拆迁款项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