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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热点问题答疑(第三十期)
Q:
1、房屋继承、赠与直系亲属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A: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因此,房屋继承、赠与直系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Q:
2、哪些行业不能适用研究开发费用税前计扣除政策?
A: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有: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Q:
3、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如何征收?
A: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契税政策: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第三条规定,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Q:
4、我是一家个人独资公司的投资者,取得的经营所得是否能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A:
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十号规定,个人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Q:
5、我公司按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给已离开我公司的技术人员的竞业补偿是否可以税前?
A: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实际支付给负有保密义务劳动者的竞业补偿金,按照合同约定,可凭内部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在税前扣除。
Q:
6、企业将自己的存货用于业务招待或发放给员工作为职工福利,存货的账面成本为100万元,公允价值为120万元,企业应当如何确认业务招待费或职工福利费?
A:
企业将自己的存货用于业务招待或发放给员工作为职工福利,应分解为两个行为进行税务处理:一是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二是按存货的公允价值作为业务招待费或职工福利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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