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盐城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商会名称为宁波市盐城商会。英文译名:YanCheng Chamber of Commerce,Ningbo,缩写为:YCCN。
第二条:本会是由盐城籍人士在宁波投资创业的工商企业(包括个体商户)等经营性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为会员服务,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交流、互通信息、互帮互利、共同发展;构建会员与政府联系的桥梁,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企业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树立良好的盐城籍企业形象;充分发挥商会综合群体优势,促进甬盐两地经贸往来、技术交流,为甬盐两地经济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本商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宁波南部商务区党工委。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社会团体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商会活动地址: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会员行为,引导会员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提升商会和在盐城籍经营单位的形象;
(二)推动会员参与宁波与盐城两地的经贸合作与技术交流活动,促进两地经济合作交流;
(三)搭建平台,组织考察、培训、交流,为会员提供投资项目洽谈、技术人才对接及信息与法律咨询等服务,增强会员发展能力;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络与合作,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依法反映会员合理诉求;
(四)承办宁波与盐城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含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商会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宁波有较大影响的盐城籍人士所办企业;
(四)热心商会工作,定期缴纳会费。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审核通过,可接纳为本会会员,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以及本会争取到的优惠待遇;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四)按规定向本会缴纳会费(除理事以上);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事项;
(六)及时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各种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缴纳会费(理事以上)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本会将书面通知提醒,若通知后半年内仍不缴纳会费(理事以上)或仍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本商会有权追回该会员的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审查,报请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理事会和会员大会上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确定本会的工作和任务;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宁波市工商联合会审查并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包括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监督机构为监事会,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届中调整理事会及领导班子成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查本会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一)决定本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决定和协调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监事制度,监事向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二条监事的职责是: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相关机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拥护本会《章程》,热爱商会工作,作风正派,秉公办事,有奉献精神;
(二)在宁波经商办企业的盐城籍工商界人士中有较高知名度,在本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力,在会员中有较高的威望;
(三)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愿意对商会作贡献。同时具有较高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首任会长离任后,可聘为名誉会长。
第二十六条会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八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提名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人选,交会长会议讨论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知名人士(非现职机关工作人员)为名誉会长、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会费。本商会会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宁波市盐城商会章程》规范使用,主要用于商会相关活动、秘书处人员工资福利、会员走访服务等开支。商会秘书处定期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商会财务按章程规定向理事会、会员大会作财务情况报告,监事会对商会财务使用情况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经费开支,须在理事会和监事会共同监督下,本着“取之于会,用之于会”以及勤俭节约的原则,只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大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后方可任职,并报告盐城市工商联合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调拨。不允许任何个人以本商会名义为会员提供经济及法律担保。
第三十九条:本商会正式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商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 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 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 审核、审批。
第四十九条: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 3 名的,建立功能 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条: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 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三条: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进行部分修改后,经2020年12月15日会员大会全体会员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