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充分享用近期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类惠企政策,商会将陆续为相关企业提供各项惠企政策的解读和答疑,重点包括税收优惠、社保公积金减免、财政补助、金融扶持、用工补助、科技补助、能源物流及其他等内容版块。企业朋友如在政策执行中有任何疑问,可以留言给我们,也可以免费咨询专家老师,咨询电话:
徐立平:13505882429
殷晓枫:13600626365
Q:
1、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又符合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涉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0]157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的减半征税。
Q:
2、我公司今年收到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分红收益,请问该收益是否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贵公司收到的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分红收益,需看该股票是否持有12个月以上,如果持有不足12个月的股票分红收益,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Q:
3、我公司是一家创投型企业,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业务,对此是否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第二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自行留存以下资料备查:
(1)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5)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Q:
4、我公司是一家工业企业,此次受疫情影响,是否可也可享受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优惠?
A:
根据《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执行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甬财政发〔2020〕420号)规定,对住宿餐饮、娱乐、交通运输、物流配送、文体旅游、批发零售、物业服务行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根据上述规定,如贵公司符合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标准的,2020年度可享受自用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