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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热点问题答疑(第九期)
Q:
1、 我们公司投资购买了一批股票、期货,请问在转让这些投资产品时要否要缴纳增值税?
A: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转让股票、期货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行为,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Q:
2、我们公司收到客户一笔预收款,但货物还在生产,要等一二个月才发货,现客户要求我们就收到的款项部分先开具发票,请问是否符合规定?
A: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其中,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此外,如果是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此,如果贵公司收到预的收款还未发货的,在实际发货时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是在发货前已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Q:
3、我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外国企业全额投资),公司董事会于今年7月宣告分配利润,但因资金紧张,上述股息挂在应付利润科目暂时未支付,请问此时是否需缴纳预提所得税?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因此贵公司董事会虽已宣告分配利润,但未实际支付给股东的,贵公司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应在实际支付之日。
Q:
4、根据母公司的统一规定,我公司每年须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向其支付管理费,请问此项管理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A:
根据《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du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的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Q:
5、我公司是一家外贸公司,请问支付给国外的佣金是否可以全额扣除?
A: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外贸企业支付的佣金应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限额内扣除。
Q:
6、我公司向境外的一家公司借款,每年按规定支付借款利息,请问支付的利息,我们是否需代扣代缴相关税金?
A: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向境外机构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6%的增值税。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向境外机构支付的利息,应在支付时代扣代缴10%的预提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