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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热点问题答疑(第十八期)
Q:
1、我们公司与其他公司合资成立一家新公司,公司章程约定不按各自股权比例而是按其他约定的方法分红,请问日后我公司分回的利润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免税优惠政策?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附件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第7列“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或者其他方法计算的,实际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附件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第3点,若企业取得的是被投资企业未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还需提供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
因此,如果贵公司对外合资成立的投资公司章程中规定不按股权比例分配利润的,只要备案资料中提供的章程中有不按股权比例分配的相关规定,那么贵公司分回的投资收益,仍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规定。
Q:
2、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健康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除了上述可以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外,为全体职工购买的其他商业保险,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Q:
3、我公司在研发过程中因研发失败所发生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因此,贵公司研发失败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Q:
4、企业按照政策规定收到的增值税减免税款、增值税进项税金加计抵减收益以及增值税留抵退税款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是否要确认为收入?
A:
(1)企业取得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款属于财政性资金,除满足不征税收入相关规定外,均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按照企业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金加计抵减政策计入“其他收益”科目的加计抵减收益,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按照现有政策规定,由于增值税加计抵减形成的收益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因此应作为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3)对企业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获得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款,属于对可结转抵扣的进项税额的退还,因此不属于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范围。
Q:
5、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其研发费中对应的材料费用是否需要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中剔除?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