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宁波盐城 > 政策法规 > 正文

惠企政策系列解读【六十九】| 税收热点问题答疑

作 者:1,2,3,4,5时 间:2020/12/13 21:55:46


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充分享用近期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类惠企政策,商会将陆续为相关企业提供各项惠企政策的解读和答疑,重点包括税收优惠、社保公积金减免、财政补助、金融扶持、用工补助、科技补助、能源物流及其他等内容版块。企业朋友如在政策执行中有任何疑问,可以留言给我们,也可以免费咨询专家老师,咨询电话:

徐立平:13505882429

殷晓枫:13600626365


税收热点问题答疑(第二十八期


Q: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A需要先存一笔保证金到B的开户行,而B定期将保证金产生的利息返还给A,A是否需要对这笔利息缴纳增值税?

A: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A公司向B的开户行存保证金时,该笔保证金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其取得的利息是银行支付的保证金的存款利息,由于是B的账户,所以由B转交。因此,A取得的利息实质上是存入银行取得的存款利息,根据规定不征收增值税。



Q:

2、境内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委托境外企业帮忙运货并支付海运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A: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因此,境内企业委托境外企业帮忙运货并支付海运费,起运地、目的地或航线在境内的,购买方在境内接受服务的,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应按9%税率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



Q:

3、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丢失后,是否可以使用A4纸补打印的行程单抵扣进项税额?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第四条规定,《行程单》打印系统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也可自行开发本公司《行程单》打印系统,经中国民用航空局审验合格后使用。开发单位负责系统运行维护与技术支持,提供查验《行程单》真伪的网站、热线电话或短信等服务。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附件《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八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在旅客购票时,应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开具《行程单》,不得手写或使用其他软件套打;打印项目、内容应与电子客票销售数据内容一致,不得重复打印,并应告知旅客《行程单》的验真途径。《行程单》遗失不补。严禁虚开、伪造、倒卖《行程单》。


因此,《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需要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开具,用A4纸补打印的行程单不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Q:

4、纳税人购买一张从宁波到广州再到境外的机票,但未分别体现金额。从宁波到广州的部分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A: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因此,如纳税人取得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无法体现国内运输服务的具体金额,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Q:

5、一般纳税人于2017年购进一台二手设备并投入使用,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在销售该设备是否可以采取简易计税方法?

A: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财税〔2014〕57号文件调整为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二手设备,若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现在销售该设备可以采取简易计税方法。否则应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上一篇: 惠企政策系列解读【七十】 | 税收热点问题答疑

下一篇: 惠企政策系列解读【七十一】 | 税收热点问题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