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充分享用近期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类惠企政策,商会将陆续为相关企业提供各项惠企政策的解读和答疑,重点包括税收优惠、社保公积金减免、财政补助、金融扶持、用工补助、科技补助、能源物流及其他等内容版块。企业朋友如在政策执行中有任何疑问,可以留言给我们,也可以免费咨询专家老师,咨询电话:
徐立平:13505882429
殷晓枫:13600626365
财政补助篇
Q:
1、企业由于受疫情影响出现经营困难,对此政府部门是否有相应的税收返还政策?
A:
根据甬党发[2020]4号第十一条规定:对2019年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实缴税金50万元以下的商贸、餐饮、住宿、文化体育、交通运输、物流配送、会议展览、教育培训、家庭服务等小微企业,按企业正式复工后2个月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助。
企业可持税务部门出具的2019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实缴金额纳税证明及开工后两个月缴纳增值税完税凭证,向当地乡镇(街道)申报,经审核确认后拨付给企业。
Q:
2、我们是一家物业服务企业,疫情期间是否有对我们此类企业的补助政策?
A:
根据甬政发〔2020〕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扶持力度。对参与属地疫情防控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按在管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给予2个月财政补助。”
物业服务企业在疫情防控一级响应下调后2个月内,向属地乡镇(街道)申报,经审核后,由属地乡镇(街道)拨付给企业。
Q:
3、我公司是一家旅游企业,受此次疫情影响非常严重,政府是否有相应的补贴政策?
A:
根据甬政发〔2020〕5号)第六条的规定:“对疫情期间文旅企业新增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比例不高于实际贷款利息的50%,贴息期限不超过3个月,每家企业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10万元。”
贵公司可持要求贴息补助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凭证和付息凭证、企业要求贴息补助金额等)和贷款证明资料(自2020年2月16日起至疫情防控一级响应解除后再顺延3个月内文旅企业新获取的银行贷款证明)注册地文广旅游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后拨付给企业。
Q:
4、我们是一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为组织连续生产以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的需要,我们向银行申请了一笔额外的贷款,政府部门是否对贷款利息有相应的补贴?
A: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精神,对2020年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局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Q:
5、我们是一家教育培训企业,因受疫情影响,线下培训业务停摆,我们已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线上教育平台,对此我们是否有相应的补助政策可享受?
A:
根据甬政发〔2020〕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支持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拓展线上业务,加强与互联网平台对接,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对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物流、文体旅游、会议展览、教育培训、家庭服务等领域的中小微企业新开发APP或利用互联网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业务的,按照企业投入100万元以上(包括设备、技术、软件投入) 给予10%技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贵公司可以持补助资金申请表向市服务业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拨付给企业。
Q:
6、我们是一家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因扩大产能的需要对现有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对此政府部门是否有相应补助?
A:
根据甬政发〔2020〕2号)第十条的规定:“对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含配套企业)实施的扩大产能支持防疫工作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列入市级重点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市级财政按照其投入(包括设备、技术、软件投入和安全生产投入)给予不超过20%、最高3000万元的补助。”
贵公司在项目竣工后可持技术改造项目补助申请表(附投资明细清单)和项目核准(备案)文书,向属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经信部门经审核后拨付给企业。
Q:
7、我公司一家外贸企业,年前已向境外展商支付了境外展会展位费,现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参加之前订的展会,对此相关部门是否有扶持政策?
A:
根据甬政发〔2020〕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我市外贸企业已支付境外展会展位费,因为疫情被迫放弃参展的,在兑现境外重点展会参展扶持政策时,展位费继续给予补助。”
贵公司可持展位费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登录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并填写《拨付申请表》,报属地区县(市)商务部门审核后,拨付至参展企业。
Q:
8、我们是一家农业生产企业,在疫情期间,我们被列入市级速生叶菜类蔬菜生产储备名单,对此是否有相关的补助政策?
A:
根据甬党办传〔2020〕14号)第四条的规定:“在疫情应急响应期间,对列入市级速生叶菜类蔬菜生产储备名单、且实际种植面积在5亩(含)以上的农业生产主体,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对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800元补助,提高菜农种植积极性。”
对列入市级速生叶菜类蔬菜生产储备名单的企业持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速生蔬菜应急生产申报表和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速生蔬菜应急生产承诺书,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申请,列入生产储备名单,经核实后,通过“一卡通”发放补贴资金。
Q:
9、我们是一家禽养殖龙头企业,疫情期间,我们积极配合市政府疫情防控响应,大量收购了一批活禽用于市场供应,对此是否有相关补助政策?
A:
根据甬党办传〔2020〕14号)第五条的规定:“在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间,市内家禽养殖龙头企业和定点屠宰企业按原订单(合同)收购本市活禽5万只以上的,市财政按其实际收购量给予鸡、鸭、鹅每只补助2元,市内乳品收购加工企业按原订单(合同)收购价收购市内奶农投售的合格生鲜牛奶的,市财政按其实际收购量每吨补助500元。”
家禽养殖龙头企业、家禽定点屠宰企业按照疫情应急响应期间家禽实际收购量,向属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收购活禽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经核实后,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