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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见税务风险解析(第七期)
Q:
1、我们公司将自有厂房无偿提供给关联企业使用,存在哪方面税务风险?
A:
关联企业之间可能因为是相同的股东或是同一法人代表,而将其资产无偿提供给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在法律主体和纳税主体上来说,关联企业之间都是独立的法人和纳税主体。因此,贵公司将厂房无偿提供给关联企业使用,会存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方面风险:
(1)增值税风险: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贵公司将自有厂房无偿提供给关联公司使用,实际上属于无偿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行为,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风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据此,虽然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未收取价款,但税务机关根据独立交易原则有权力对贵公司的收入进行调整。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也就是说,只要贵公司与无偿使用贵公司资产的关联企业之间的企业所得税税负是相等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免予对相关收入作出调整。
Q:
2、我公司因资金紧张,约定由各位股东将资金无偿借给公司使用,对此,税务机关是否会要求对股东进行征税?
A:
公司的股东将款项提供给公司使用,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作为投资款项,即注册资金;还有一种方式是公司向股东个人借款。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由于资金紧张,但又不想增加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往往会有股东将其个人资金借给公司使用。资金使用又分有偿和无偿两种,有偿使用是指公司按约定支付给股东个人利息,股东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无偿使用指公司无需向股东个人支付利息。
对于个人将资金无偿提供给单位使用,目前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政策均无视同销售的规定,所以税务机关也没有依据对个人无偿提供资金给公司使用行为进行征税。
但在征管实践中,确实会存在税务机关对股东将资金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进行关注。这个主要是现实中有部分公司将货物销售以后未开具发票并要求客户将相应货款直接汇入股东个人账户,但公司因经营需要,股东再将个人账上的货款资金借给公司使用,这种行为,实际上隐藏了偷逃税款的行为。
Q:
3、我们公司于2019年1月在工商登记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各股东对注册资金实行认缴制,即2019年6月30日前由各股东认缴50%,即500万元到位,剩余部分注册资金由2019年12月31日前认缴到位。但实际上,第一批注册资本在2019年12月31日前仍未到位,但因生产经营需要,我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对此我公司会有什么税务风险?
A:
根据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此,贵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银行借款500万元对应的利息支出应由股东负担,贵公司不得在计算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