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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企政策系列解读【二十一】 | 企业常见税务风险解析

作 者:1,2,3,4,5时 间:2020/5/9 20: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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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见税务风险解析(第八期)


Q:

1、张某入股A有限公司300万元,持股比例占30%。5年后张某提出撤资,收到现金400万元。撤资时A有限公司累计亏损200万元,账面盈余公积500万元。此时对张某的撤资行为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因此,张某由于撤资、减资等原因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资产,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应该全部确认为财产转让所得,应当按照100万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Q:

2、我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股东方借入款项并按一分利支付利息,对此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全额扣除?

A: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财税[2008]121号(以下简称121号文)文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非金融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2:1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因此,贵公司向股东支付的利息在税前扣除时,首先其利率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利率,同时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权益性投资2倍部分的利息可以扣除。如果上述借款利息的支付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借款方的所得税税负不高于股东方所得税税负的,则可以不受121号文的限制。



Q:

3、我公司(投资人)以所持A实业有限公司(股权公司)的股权出资,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股权公允价值500万元。请问,股权评估增值部分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A:

股权属于非货币性资产,因此,以股权投资入股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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