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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用税收优惠政策解读(第十二期)
Q:
1、我公司今年既有国债利息收入,又有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又持有企业债券利息收入,请问上述各项债券利息收入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
A: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持有2011到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贵公司取得的上述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和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分别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和减关征税的优惠政策,除此之外的债券利息收入均应按规定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Q:
2、我公司今年招聘了一批退役士兵,对此是否可以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A: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宁波市执行标准为每人每9000元)。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Q:
3、我公司定制一款ERP软件系统,总共支付款项345万元,将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请问税法规定最低的摊销年限是几年?
A: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因此,贵公司定制购买的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ERP软件系统,最低可以按2年在税前摊销。
Q:
4、我公司2019年购入一批固定资产(非不动产),单位价值均在500万元以下,当年按税法规定最低年限计提折旧,2020年我公司决定将上述固定资产一次性在税前扣除,是否可以?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 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因此,贵公司2019年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不能在2020年度变更为一次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