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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用税收优惠政策解读(第十三期)
Q:
1、我公司因市政规划需要进行搬迁,我司根据搬迁协议规定收到的政府部门的拆迁补偿款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A: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七款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此贵公司收到政府部门的拆迁补偿款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Q:
2、我公司今年招用了一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此是否可以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A:
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宁波执行口径为7800元每人每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Q:
3、我公司是由外籍个人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现公司拟将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我公司是否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A: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款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贵公司的外籍个人股东从贵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贵公司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Q:
4、我公司因疫情影响造成生产经营困难,需与一批工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对此我公司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工人的补偿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A: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管理需要发生的合理支出,可以按规定申报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019年宁波职工平均工资3倍金额为326,837.88元,因此职工个人取得的离职补偿金额在上述金额之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上述金额部分,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