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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热点问题答疑(第七期)
Q:
1、 我公司的财务人员因少计提以前年度的固定资产折旧,导致以前年度的多缴企业所得税,请问是否可以在本年补扣?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Q:
2、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销方怎么处理,购方如何认证?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Q:
3、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如何征收?
A: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Q:
4、我们公司聘请几个专家为我们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请问他们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流程与税点?
A:
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主要流程和材料如下: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的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本人申请代开的,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需同时提交申请代开人及代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及办税人员等在税务系统有身份登记的经办人申请代开的,提交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他人员申请代开的,需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和纳税人委托代办发票代开事宜授权书
(4)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提交:①《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②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应提供①个人身份证明 ;②不动产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③房屋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呈报表)等)原件及复印件
(6)作废发票应提供:①已开具发票各联次;②作废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
代开发票税点主要如下:
(1)增值税3%、5%(不动产出租、出售)、1.5%(住房出租),按次起征点500元,不动产出租可按期每月10万元以内免征;
(2)城建税7%、 5%或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3)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或核定征收);
(4)印花税按印花税税目表执行。